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8-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丁腈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丁腈橡胶。
英文名称:Acrylonitrile-butadiene rubber(NBR)
分子结构:(C4H6)m(C3H3N)n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丁腈橡胶是由丙烯腈与丁二烯单体聚合而成的共聚物,外观为灰白色至浅黄色块状或粉状固体。具有优良的耐油性、耐磨性、耐热性和气密性。丁腈橡胶的性能受丙烯腈含量影响,随着丙烯腈含量增加,拉伸强度、耐热性、耐油性、气密性、硬度提高,但弹性、耐寒性降低。
主要用途:丁腈橡胶因其耐油性和物理机械性能优异,被广泛用于各种耐油制品,如O型圈、油封、胶管、软管、垫圈、胶辊、鞋底、输送带,以及保温发泡管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5910和4002599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2.0%
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
2. (株)LG化学: 15.0%
LG CHEM, LTD.
3. 其他韩国公司: 37.3%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日本瑞翁株式会社: 30.0%
Zeon Corporation
2. JSR株式会社: 18.1%
JSR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56.4%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