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了第2021/266/AD18R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载重轮胎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进行披露,建议维持2015年第154号决议所确定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该裁定认为,若取消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则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产业构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1年5月14日(含)前提交本案评述意见。
据了解,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
2020年8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华载重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17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11月13日第143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延长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